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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四川法制报 2020-12-23 00:49 大字

昨(22)日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有意见提出,该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三审稿修改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冒名顶替犯罪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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