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死儿童,刑拘养犬人是一记警钟
养犬不约束、遛狗不拴绳及类似行为既不文明又不道德,还面临着法律责任。
犬只咬死儿童,刑拘养犬人是一记警钟。既警示人们文明养犬,也提醒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有效治理“狗患”。
□史洪举
据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平安红旗2011消息,12月15日,山城区石林镇后柳江村一儿童被狗咬伤。经确认,该儿童已无生命体征。案发后,公安局立即组织开展侦查调查。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被依法处置。
近年来,随着养犬人士的增多,与之相应的并非人们文明养犬意识的提升,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以致产生很多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犬只咬伤甚至咬死他人事件时有发生。这提醒有关部门,整治养犬乱象,防止恶犬伤人,就得严惩不文明养犬行为,甚至以刑事手段惩戒酿出恶果的养犬行为。
众所周知,养犬不约束,遛狗不拴绳及类似行为既不文明又不道德,还面临着法律责任。如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类似于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致人损害的,除非能够证实系受害人故意挑逗犬只导致被害,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均需承担责任。如果是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无论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均需承担责任,或者说,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是过错,应对犬只的致害行为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进而言之,如果饲养人对犬只等动物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甚至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就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简单了,还可能承担治安处罚责任,甚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时,理当预判到其可能对他人带来严重威胁。那么,一旦因管理不善导致烈性犬咬伤他人或撕咬他人致死的,无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是行为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就成了伤人工具,理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爱好的多元化,饲养犬只、宠物等已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文明饲养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即便一些地方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等类似规范,由于其层级较低,也无法对涉事责任人作出具体的惩戒措施。
其结果是,出现犬只咬伤人或咬死人恶性事件后,严惩行为人,或一阵风地治理。可以说,虽然刑拘养犬人能够起到一时的警示作用,但依靠一套成熟、刚性、科学的规则体系来规范养犬行为方是长久之计。如很多国家规定,假如有人遛狗不做好拴绳等防护措施,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其犬只也可能被没收。犬只咬死儿童,刑拘养犬人是一记警钟。既警示人们文明养犬,也提醒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有效治理“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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