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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释放!天津高院再审改判杨松发无罪

四川法制报 2020-12-18 00:51 大字

昨(17)日上午,天津市高级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宣告杨松发无罪。

2001年3月16日,天津市原大港区居民刘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杨松发有作案嫌疑,经讯问,杨松发交代其于2001年3月3日晚杀害了刘某某。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后杨松发提出申诉。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指令天津市高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天津市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明杨松发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原判据以认定杨松发有罪的主要根据是其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其自侦查阶段后期即否认作案,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真实性存疑。同时,杨松发案发后指认现场的笔录及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时间久远而无法补正。综上,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法院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

宣判后,杨松发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告知杨松发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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