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能成为违法的“土政策”
□斯涵涵
不久前,四川绵阳经开区塘汛街道板桥社区小伙儿邓俊喜得贵子,这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却发生了让他糟心的事儿……“社区干部说按照村规民约,像我这种再婚人员给孩子上户口,必须交纳1万元公益金。”孩子出生4个多月时,因为不愿多交钱,他一直没能为孩子成功办理户口。
再婚生子居民至少交1万元公益金,才能换一份村组签字盖章的上户口表格,才能给孩子上户口,该政策已经延续多年,很多村民都被迫交了公益金。
据了解,该“土政策”存在复杂的历史成因。从上世纪90年代起,这片土地开始进行开发建设,原来的农村逐渐变为商业楼盘集中地区。又因为种种原因,邓俊所在的原南塔社区五组虽在上世纪90年代进行了拆迁,却一直没有进行统征统转,村民还未变为居民,这给了许多人挂靠户口的机会。因为担心户口增加,摊薄统征统转后的土地款等收益,上世纪90年代,原南塔社区五组组织居民代表,讨论制定了这项村规民约:对空挂户、再婚迁户、再婚生育子女等,其上户都需缴纳1万—5万元的费用,缴纳的费用入集体资产,用于该小组的公益事业支出和日常管理。这也是收取公益金后,再由居民小组负责人在《上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的由来。
虽然这项村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维护集体利益的共同决定,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再婚生子上户口要缴纳公益金,村民结婚生子都符合国家规定,也没有超过“两孩”的限制,强迫村民缴纳公益金才给孩子上户口便是将村规民约凌驾于国法之上。
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规民约对村民只具有约束力、引导性,却不具有强制力,无权擅自设定经济处罚权。维护村集体利益固然不为错,但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而不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缴纳,否则属于越权,于法无据。尤其是不交钱就不给签字办上户手续,是以行政职能阻碍村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属于行政乱作为,有违法之嫌。
而从该项政策的多年执行结果来看,落户收取1万—5万元的公益金,与回迁房的收益不成正比,故不但没有达到控制户口增长的目标,村人口接近翻番,反而异化成了以居民小组的名义出售户口名额,说明该项村规民约明显失去效用。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共同约定的自律性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建设文明新农村有着巨大作用,然而,村规民约不能逾越法律界限。此事提醒村规民约的制定者、管理者,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法规水平与管理水平,广泛征求多方意见,使其条款更加合理合法,要改正以罚代管的粗暴思维,提升村规民约的公信力与执行度。
新闻推荐
文/半岛全媒体记者钟闻廷图/大乔问当模特能赚多少钱这个问题,就像问开饭店能赚多少钱一样,要看开的是早餐摊卖油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