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交通出行提示
编者按今年12月2日是第9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近年来,城乡道路不断扩展,农村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多,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家轿等基本普及,群众参与的交通出行活动大量存在。与此同时,由于安全出行意识淡薄等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易发多发态势。今年国庆假期在吉林松原扶余市514省道39公里处发生的货车相撞惨剧,一个突出问题是大量农民工乘坐货车出行务工。实话实说,这种现象在农村司空见惯。在农村,拖拉机、三轮农用货车常常会“客串”客车,小面包车等客车严重超载也多发。
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中,还有哪些常见的违规违法交通行为,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提示一:
农用三轮禁载客
勿因方便而乘坐
案例:贾某、杜某等均为本村邻居,同在县城某建筑工地打工,平时都是结伴而行。今年春节放假收工时,贾某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载着杜某等同村人一起回家,行驶至村后路口左转弯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侧翻,造成乘坐三轮车的杜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说法:近年来,农用三轮车因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被农民们作为载货、出行的常用工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三轮车、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农用车禁止载客。这是因为,此类车辆通常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驾驶人也往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技能得不到保障,加上此类车辆车身重心偏高,装载能力、行驶速度与制动性能等安全技术要求不相符合,缺少对乘员的安全保护措施,特别在坑洼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通过本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为了自身生命安全,切记不要乘坐农用车、货车出行,更不要人货混装。
提示二:
骑车切记守规则
交通法规须记牢
案例:庄某驾驶轻型农用货车沿城郊道路正常行驶途中,与一辆横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最终,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王大伯因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这起事故与死者违规横过机动车道有直接关系。
说法:本次交通事故中,王大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是造成这起悲剧的主要原因。不可否认,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原因,部分农村群众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相对迟缓,加之日常接触安全教育的机会偏少,对当前道路交通现状缺乏清醒认识,不能全面把握和体会道路上的险情。如此种种原因,造成农民骑行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数量逐年递增。鉴于此,农民朋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第一。
提示三:
“一看二慢三通过”
莫贪近路去抢道
案例:徐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时,突遇行人赵某跨越道路中间隔离带跑步横过机动车道,前者虽然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但仍然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在这起事故中,赵某在机动车辆临近时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并跑步横过机动车道,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日常生活中,特别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是农民走亲访友、进城购物的高峰期,也是抢道、抢行等违法行为的多发期。这当中,有的是不了解常见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所代表的含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容易惊慌失措,无法及时正确避险自救;有的是交通安全和规则意识欠缺,甚至存有“我是行人,机动车不敢撞我”等侥幸心理,形成了与机动车“任性”抢行、红绿灯下“闲庭信步”等不良习惯。一幕幕因漠视交规而遭遇不幸的悲剧提醒人们,过马路一定要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无信号灯的地段要观察路况,确定没有来车再安全通过;过马路不要奔跑,切记不要和机动车、非机动车抢行、抢道。
提示四:
勿驾“超标”电动车
牌证保险不可少
案例:刘某驾驶电力驱动的轻便三轮摩托车出门办事,行驶至一“丁”字路口附近左转弯时,与吴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重伤。据交警部门调查,伤者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又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所驾驶的是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这些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说法:不少农民朋友认为,只要是以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车辆就是非机动车。事实上这是一个严重误区,电动自行车并非都是非机动车,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千克、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严禁超过55公斤,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公里/小时,无疑属于机动车。近年来,以电动二轮、三轮车为代表的超标车深受农村群众欢迎。殊不知,这些“问题车”虽以电瓶为动力,但属于机动车范畴,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方面,这类电动车普遍存在速度快、安全性能差的问题,再加上载货载人,因重量增加重心增高,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就难以控制,极易侧翻;另一方面,无牌无证就意味着这类电动车不能投保,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的标准来处理,就很难把握,继而又会引发一连串的民事侵权诉讼。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车无牌上路驾驶的罚款200元,而无证驾驶的除罚款200至2000元外,还要根据情节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不论情节如何,亦不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刘某的教训提醒人们,日常出行确需电动自行车的,选购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参数(新国标),购买后要及时到车管所上车牌,并到保险公司至少购买交强险。如需驾驶机动车的,还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张兆利)
新闻推荐
12月6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与救护车相撞,导致救护车失控后又与道路上的其他三辆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