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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有期限 ■ 潘法

安徽日报 2020-11-25 06:55 大字

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未及时主张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受保护了。

【案例】 去年6月9日,吴某在操作机器时因不慎,导致右手严重损伤。在治疗期间,公司积极支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吴某2万元赔偿金,并说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吴某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今年7月初,吴某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吴某遂自行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已超过了1年的申请时限,且不具有合理事由,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评析】 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获得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而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法定期限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间的,社保部门就不再受理。

当然,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间内。

【案例】 颜某于2018年6月8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未与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7月10日,颜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不料被拒绝支付。7月21日,颜某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审理中,甲公司抗辩颜某的该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经审查,颜某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确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故劳动仲裁委对颜某的主张未予支持。

【评析】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1年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就失去胜诉权。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据此,申请2倍工资的1年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颜某只有在1年内就2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才能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而颜某直到今年7月21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时效期间。

【案例】 曹某于2018年3月6日进入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乙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以致2018年10月至12月份的工资不能按时发。后来,乙公司扭亏为盈,但一直未补发所拖欠的工资。今年7月15日,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讨要被欠的3个月工资。乙公司在仲裁中抗辩曹某的该主张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请求劳动仲裁机构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裁决支持了曹某的诉求。

【评析】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还就特定情形下的仲裁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1年时效期间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裁审机构不予支持。本案中,自乙公司拖欠工资是起至曹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止,虽然已长达1年半时间,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一直存续的,故乙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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