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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的金钱交往分手后算借贷还是赠与

农村大众报 2020-11-02 15:02 大字

情侣之间的金钱交往非常平常,问题在于一旦分手,这些钱是按借贷,还是按赠与,亦或是按其他处理。

同意过还款

可认定借款关系

【案例】古先生与黄女士热恋期间,黄女士曾先后多次以给弟弟上学、买车等理由向古先生要钱,古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黄女士转账,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2020年1月,双方决意分手时,黄女士确认转账款为借款、共计13万元,并向古先生出具借条,言明在两个月内付清。因黄女士未履行诺言,古先生提起了诉讼。而黄女士抗辩称,所有的钱都已用于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但却拒绝提供任何证据。

【点评】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古先生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黄女士要钱是为了给弟弟上学、买车等进行资金融通,在分手时仍认可系借款并确认金额乃至出具借条,无疑不能以“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来改变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

抗辩系送款

需存在赠与合意

【案例】钟先生与林女士恋爱期间,钟先生根据林女士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林女士的银行卡内转账20万元,并在附言一栏中写明系借给林女士购车。2020年2月,双方分手时,钟先生曾强烈要求林女士归还借款。而林女士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钟先生送给即赠与自己购车的,但钟先生确已口头表示,因此一再拒绝还款。钟先生则反驳称,根本没有赠与一说。无奈,双方引发诉讼。

【点评】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钟先生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核心在于要有赠与的合意:一是赠与人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受赠人有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虽然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与之对应,鉴于钟先生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甚至在转账附言中明确写明只是借给林女士购车,也就意味着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林女士自然不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拿赠与说事,即其必须向钟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为对方买房

应举证证明借贷

【案例】2019年1月,江先生曾持银行卡刷卡支付79万元,用于购买一套二手房,且登记恋人朱女士名下,随后与朱女士同居。此后,江先生一直没有要求过朱女士还款,更没有提出过出具借条。直到2020年5月双方分手时,江先生才要求朱女士向其返还房款。因被朱女士拒绝,江先生依据其为朱女士购房的银行流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点评】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江先生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的核心,在于出借方和借款人有“出借”和“借”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正因为江先生从最初购房并登记到朱女士名下,到共同居住期间,一直没有表示过其出资只是“出借”,而朱女士也一直没有提出过借,表明双方不曾有过借贷的存在。如果江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属于借贷关系,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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