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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哲说法”系列之十七 男子跳楼砸死祖孙俩父母二审被判赔106万

广元日报 2020-10-28 02:07 大字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小区的周女士带着孙子小陈在小区散步。当祖孙俩行至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先生砸中。侯先生、小陈当场死亡,周女士受重伤,在送医抢救后治疗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周女士的丈夫、小陈父母分别将侯先生父母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侯先生父母在侯先生遗产内分别赔偿周女士及小陈人身损害共计150余万元,遗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承担,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一审查明:侯先生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后一直服用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药物,且出院医嘱载明病人可能因为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以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

【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结合侯先生的患病情况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推定侯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先生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并未及时履行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监护职责。故侯先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侯先生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不知晓侯先生患病情况,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侯先生父母赔偿周女士丈夫及小陈父母约152万元,随后侯先生父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因侯先生的疾病已于2016年确诊,侯先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在侯先生精神状况出现异常时就将其送医院治疗,且在出院后也遵医嘱送侯先生门诊随访,购买治疗药物督促其服用。结合侯先生已经成年,曾参加工作,其性格内向无暴力倾向,从确诊到事发三年多时间里也未发生过自伤或伤人事件,且作为其父母为了家庭也在从事其他务工,对其承担监护责任也不应苛求,可以认定其已尽到监护职责,适当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更加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故酌定侯先生父母分别承担因周女士、小陈死亡所造成损失70%的侵权责任。该赔偿款应先在侯先生的财产范围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赔偿。根据相关法律,判决侯先生父母分别赔偿周女士丈夫及小陈父母约106万元。

【律师说法】: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依照该规定,因侯先生的侵权行为对周女士及小陈造成损害,由监护人侯先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侯先生父母尽到监护职责,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酌情减轻监护人30%的侵权责任。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周女士及小陈因不幸死亡时,其近亲属(即周女士丈夫、小陈父母)有权请求侯先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吴金燕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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