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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同伴下水双双溺亡,刑责可免民责难逃

济南时报 2020-10-27 13:45 大字

近日,江苏南京一段女子将同伴推下水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24日晚,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工作人员称,两女子均已溺亡。10月25日,警方通报称,二人曾为同事关系,推人者生前患有抑郁症,曾服用过抑郁症药物。(10月26日澎湃新闻)

根据曝光的视频显示,橘衣女子弯腰系鞋带时,同伴黑衣女子突然将其推下水。那么,该黑衣女子无疑涉嫌故意杀人罪,即其在水库这一高度危险境地,明知推他人下水可能导致其生命受到威胁,依然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而推他人下水,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如果推人女子未溺亡的话,其有可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当然,在作案者已经同时溺亡的情况下,其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害人亲属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作案人的遗产继承人,请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作案人身亡后可以免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却不能逃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曝光后,网络上充斥一种歧视抑郁症患者的声音。这种因为个案而否定一个群体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允,对相关群体也不公平。应该说,类似患者是需要全社会予以呵护、关照的对象,至少不该是受到歧视和排斥的对象。而且,一些人身患抑郁症本来就与受到歧视和排挤有一定关系,不该再对其施加二次伤害。

此外,该事件对于作案者是悲剧,对于受害者而言更是悲剧。人们因为该案的离奇而予以关注无可厚非,但基于保护受害者隐私而言,则不宜过度宣扬乃至“炒作”。否则,既可能对被害人带来伤害,也可能诱发类似的犯罪行为。何况,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出发,该事件的悲剧色彩都不该被冲淡,人们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也不该被漠视。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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