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碰瓷”既要立规矩更要守规矩
生活中面对“碰瓷”,有些司机为息事宁人给钱了事,而另一些选择报警的司机未等到警察到达现场,就发现“伤者”已经溜之大吉。屡屡得手的“碰瓷者”甚至结成团伙,“碰瓷”不成便威胁恐吓……由于“碰瓷”手段多样、随机性强、流动性大,涉及刑法中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理解不同,准确把握执法分寸的确有一定难度。
在此背景下,两院一部出台《意见》,首次明确了对“碰瓷”行为的法律界定(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并在《刑法》未规定“碰瓷罪”的情况下,对“碰瓷”的两类常见情形进行了细致区分和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与此同时,《意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这些有助于区分具体情形,明确案件定性和处罚,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案件办理流程,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碰瓷者”。
两院一部《意见》为震慑严惩“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立下了明明白白的规矩,要让这些规矩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公检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不懈努力。
对公安机关来说,如何提高一线民警发现、应对和处置“碰瓷”行为的能力;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如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凡此种种,都需要公安民警以高度的责任心,查清案件的每一个事实环节,做到不枉不纵。
对法院、检察院而言,怎样周详考虑不同“碰瓷者”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怎样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怎样健全公检法会商研判机制等等,都需要按照既定规矩从实处着手。
在此基础上,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教育公众严格遵规守法,不给“碰瓷者”可乘之机,如此方能依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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