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热搜、告强奸又道歉 梁颖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沸沸扬扬多日的罗冠军梁颖事件宣告反转,让众多网友始料不及。
9月5日晚,梁颖委托律师发布一则声明,声明表示,罗冠军并没有强奸自己,是因她本人对强奸罪法律定义的认知出现偏差,才会在网上冤枉罗冠军。梁颖同时向公众和罗冠军及其家人道歉。
当初,梁颖可是花费大量金钱购买热搜,通过网络渠道曝光罗冠军对她进行了强奸,并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援助。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报案行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据此应该立案侦查。但如今又声明未被强奸,这势必会给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事实带来严重阻碍。
强奸是最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起刑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基于强奸案的严重性,司法机关对于强奸案件的处理往往十分果断,只要有人报案,公安机关都会第一时间传唤当事人。
因为强奸犯罪发生在嫌疑人和被害妇女之间,犯罪场所通常较为隐蔽,故而当事人的口供常常是警方判断案件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没有强奸事实,女方声称自己被强奸,那就很可能让被控告人处于要遭受刑事调查的危险境地,从而侵犯被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强奸案中的女方在举报后又反悔,改口称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且与男方口供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导致男方不构成强奸罪,那女方之前的控告强奸行为,就涉嫌诬告陷害罪。
虽然刑法同时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但从媒体介绍来看,梁颖花钱购买热搜,通过网络渠道曝光罗冠军对她进行了强奸,还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援助。这说明梁颖的网络控告行为是有意为之。至于她又委托律师声明其本人“对强奸罪法律定义的认知出现偏差”,这同样说不过去,正常情况下,一名成年女性对于何谓强奸行为的理解一般不会发生认识错误。
由于强奸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立案,则不能因为作为受害人的女方改变口供就可以撤案。若女方随意改变口供,还可能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这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甚至夫妻之间的强奸案也不鲜见。事实上,强奸案件大多属于“约会强奸”、“熟人强奸”的类型。但无论是强奸案,还是诬告陷害或者包庇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不能因为女方说搞错了就可以当做没有发生,也不能因为男方发表声明就可以“放弃所有刑事控告”。对这样一起引起网络热议的事件,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既然涉嫌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就应该查明真相,并予以公告。
在这起事件中,当事双方都必须明确自己所作所为的法律责任,决不是发个声明就能免责的,网络也是法治之地。而广大网友也不能围着当事双方的网络言论转,不明不白地消费流量。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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