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选登】“不离婚协议”能否得到法院认可
2006年,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谢某兵在广州打工时认识、相恋,并于2007年生育儿子谢某强,于2012年生育女儿谢某华,某间双方均在广州打工。
2016年,韦某某与另一男子发生感情纠纷,这成为谢某兵心中的一根剌。2017年,韦某某与谢某兵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保证不离婚,需抚养子女成年。
2018年初,韦某某与谢某兵携儿女返回广东省平远县城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常吵架、打架。此后,谢某兵多次殴打儿子谢某强,致谢某强几次离家出走。一天,谢某兵酒后殴打韦某某及儿子谢某强,后韦某某见谢某兵手持菜刀恐吓,便跑到附近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两人家中制止了谢某兵的暴行。之后,韦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谢某兵在法庭上辩称,他与韦某某曾签订婚姻忠诚协议,保证不能离婚,需抚养子女成年。
平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兵对韦某某及儿子的多次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韦某某在婚前同居期间,虽然曾有感情背叛,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应成为谢某兵实施家暴的理由。谢某兵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辩解双方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得离婚,此协议虽是双方签订,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不应成为谢某兵实旋家暴行为的保护屏障。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某、谢某兵离婚,并判令谢某兵支付韦某某损害赔偿金3000元。同时,法院判决谢某强由韦某某抚养,谢某华由谢某兵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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