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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苛求完美防卫人 让正当防卫的适用更精准

澎湃新闻 2020-09-03 15:40 大字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如果说前一段时间,最高司法机关通过颁布一些典型案例,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积极依法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使正当防卫制度从一种沉睡状态向苏醒状态转变,那么,如今《指导意见》使这一制度的适用开始迈向更加精准化的阶段。

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长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此次《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总体要求来看,《指导意见》规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正当防卫案件要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对于实际案件,不能苛求完美防卫人。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场境,综合考虑案发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站在事后理性判断的角度去评判防卫人。要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做到情、理、法相融合。

从具体内容来看,《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案例基础上,明显改变了传统保守型的防卫观。

如对于引起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指导意见》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但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仅仅限于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者,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不法侵害人。而且,《指导意见》还明确:“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这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以保护先被侵害而被迫防卫的防卫人为优先的出发点。

与正当防卫相比,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指导意见》明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及以下损害。这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也是一个情理法相结合的判断过程。

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了特殊防卫制度,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了严格限制适用的立场。这次《指导意见》作出新的解释,如对有较大争议的“行凶”,明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二是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古老而常见,很可能发生在你我身边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一直因缺乏司法解释而遗憾,今天解释终于来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它无疑增加了民众实施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的勇气,而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必将会更有底气,且办得正确,办得精准。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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