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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板”的工伤认定应“活”起来

济南时报 2020-09-01 14:07 大字

黎青/绘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职员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名男子靳某入室杀害。虽然事发后凶手已坠楼身亡,但被害人柴媛的姐姐认为事件并没有结束,柴媛被害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应属工伤,并一直为申请工伤而奔波。截至发稿前,大庆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工伤申请已受理,但目前还没有结论。(8月31日紫牛新闻)

最开始,大庆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柴媛不符合条件不属于工伤,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柴媛是在家办公被害。虽然经家人多方争取后,目前人社局最终受理了工伤申请,但为何申请过程如此波折?

何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重点是,工伤标准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岗位)”两个要件。此案中,工作时间无争议——当时柴媛正为单位工作,这一点已被单位证实;家属从警方拿回的柴媛的电脑和手机中,也保存有案发时其在家办公并向单位传文件的相关信息。

但对“工作场所”也不该有异议。一者,相关法规中从未有过“只有单位才属于工作场所”的规定,而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办事途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也一直是按照工伤对待的。

事实上,关于“在家工作”是否属于“工作场所”,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很多的司法判例。今年2月,湖北一抗疫医生在家猝死,当地人社局以“工作时间与地点不符”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但此决定最终被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仙桃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就指出:基层部门对“工作时间和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

信息技术时代,工作场所和岗位正在无限延伸,而非仅局限于单位,早已是不争的事实。5G时代的到来,或许将进一步颠覆传统的工作方式,移动办公和远程办公将扩展到更多领域、更多“工作场所”。在此语境下,相关部门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应当灵活对待,以更全面的视角来审视具体情况,而非“机械化”套用《工伤保险条例》,这既能体现出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人文关怀,也更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初衷。 (马涤明)

再评论

重视“在家办公遇害”工伤认定的普遍意义

应该看到,居家办公的主要内涵是办公,而非居家,即员工首先是在工作,其次才是在家中。接下来,应该着重考量员工所受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将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譬如,因工作被流水线上的机器伤害,或者为保护工作成果遭遇歹徒袭击的,都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遭遇歹徒袭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则无明确规定。

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乎可以窥见倾向性意见。其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职工遭遇第三人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在家工作受到侵害算不算工伤,这不仅是个案问题,还有可能成为普遍问题。应该看到,在居家办公可能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有必要淡化工作场所的内涵,只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地铁、火车上。而在评判影响工伤认定的其他因素方面,则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即,如果是在正规的工作场所遭遇歹徒杀害就能认定工伤的话,居家办公时遭遇歹徒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进而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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