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家办公遇害身亡 应认定为工伤
这是一起由凶杀惨案触发的工伤申请。
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名因杀人遭警方通缉的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后男子坠亡。柴媛家属认为柴媛应被认定工伤,其单位也同意协助申报。大庆人社局先是表示其不属于工伤,后称已受理申请,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为何申报如此波折?很可能是“于法无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才应认定为工伤。柴媛在案发时并没有到单位上班——即没有在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场所”,有关部门在认定时,似乎不好轻易拍板。
但就这起事件而言,受害职工疫情期间在家上班得到了单位和同事的证实,那么申请工伤已无法律障碍。《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有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为了设置“路障”,让困难职工求助遇阻。是以,在具体实践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往往会视情作广义理解,而不是狭义、僵化地限定在“所在单位的办公场所”。
有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性法规制度,也都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计思路。根据人社部相关意见,“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况,就应在法院支持认定工伤的范围之列。这些说明,国家对受害职工的工伤认定,都坚持适度“网开一面”。
从情理来说,作出工伤认定更有人情味。一个出身贫寒的女孩,背负着全家的希望,好不容易通过拼搏,从本科生到研究生,有了一份稳定而可观的工作,有了改变命运的可能。始料不及的是,凶手的残酷无情,摧毁了这一家人的梦想。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早认定受害人为工伤,既是对其家属的应有救济,也能让他们的悲伤心灵有所慰藉。
在这方面,不是没有案例可参考。今年2月13日,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他在生前一个月共接诊患者3181人。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其去世也非发生在“规定的”的工作时间与地点,仙桃市人社局一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其家属申请行政复议后,事情“反转”,刘文雄被认定为工伤。
更要看到的是,柴媛的不幸,发生在当地疫情防控较严时期,彼时在家办公是很多人的工作状态。未来,随着远程办公等技术的普及,在家工作也将成为更多人的常态。对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人身意外,符合条件的就要认定为工伤,才能真正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有必要再修缮,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延伸,适当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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