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百态社会> 正文

老人要收回房子 法院为何不支持

老年生活报 2020-08-26 21:35 大字

2012年,牛女士一家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了房屋归属,并约定由牛女士的二儿子赡养牛女士。现牛女士因二儿子不赡养自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分家协议中65号院归二儿子所有的约定,并要求二儿子返还65号院北房2间的拆迁利益51372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牛女士的全部诉请。

案情

原告牛女士诉称,她一共有三个儿子,老伴2006年去世,家里有三个院子。 2012年,一家人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122号院给大儿子,65号院给二儿子,126号院给小儿子,还约定签订协议后,牛女士到二儿子家住,由他负责她的生养丧葬。 65号院北房2间是他们老夫妇建的,分家的时候给二儿子约定了二儿子必须赡养她,现在拆迁了,二儿子享受了安置利益,但没有履行赡养她的义务。牛女士表示,二儿子对她照顾不周,甚至在2017年将她赶出家门,无奈之下只好投靠其他亲戚。故起诉要求解除分家协议中65号院归二儿子所有的约定;并要求二儿子返还65号院北房2间的拆迁利益513720元。

被告崔先生 (牛女士二儿子)辩称,分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牛女士是126号院的被安置人,她的拆迁利益在小儿子那里,应当找小儿子要。分家协议约定了65号院归崔先生所有,65号院的被安置人也只有他们一家三口,拆迁利益与牛女士和其他人无关,故牛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就赡养问题,同意牛女士仍与他共同居住生活,或让牛女士在养老院居住,同意负担费用或提供给牛女士一套房屋居住,尊重牛女士个人意愿。

牛女士的大儿子、小儿子均辩称,同意牛女士的诉求。庭审中,牛女士表示只向二儿子主张权利,不向其他两个儿子主张权利。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系牛女士一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 65号院北房2间系牛女士夫妇所建,2012年约定崔先生负责牛女士的日常赡养义务,便将上述2间房屋给了崔先生,可见子女房屋分配与牛女士的赡养问题相关。就赡养问题,牛女士与崔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牛女士搬出,现崔先生表示愿意继续承担牛女士日常赡养义务,具体生活方式尊重牛女士的选择。就牛女士的诉请,一则该分家协议内容中房屋分配事宜已经履行完毕,二则崔先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赡养义务,三则协议全部条款系一整体,现牛女士要求解除部分条款,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因牛女士与崔先生生活中发生矛盾而引起,一则就赡养义务的履行,牛女士可单独主张相关的权利;二则其他家庭成员面对矛盾,应积极从中协调解决;三则分家协议并未排除牛女士大儿子和小儿子二人的赡养义务,就牛女士的赡养问题出现矛盾时,三子女应共同积极协调解决,保障牛女士的晚年生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牛女士的全部诉请。

新闻推荐

我心送你三十里

□伍劲标这是一个名人故事,主人公是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王夫之年老多病时,有朋友来看他,朋友走时,他站在门口说: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