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喝领导敬酒被打耳光,新员工更需要健康的企业文化
据媒体报道,近日,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新员工不喝领导敬酒被打耳光”一事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有人认为领导敬酒不喝被打活该,还有人称事件直接暴露了酒桌文化丑陋不堪。该行随后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说明,称经调查事件属实,决定对涉事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罚绩效工资。
企业聚餐,同事之间喝酒助兴无可厚非。但以看好年轻人为说辞,强迫新员工喝酒,不喝酒还要挨打,实在让人无法理解,领导就是如此对待被看好的新员工的?这是什么企业文化?年轻人在这样的企业能健康、愉快地成长、发展吗?
酒和酒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品酒也是一门学问和讲究,伴随酒文化也有不少美丽的故事——“李白斗酒诗百篇”,鲁智深酒后仗义拳打镇关西……
但不得不承认,现代酒文化某种程度上异化成了酒桌文化,并且随之产生的不是浪漫情怀或英雄气概,而是一种所谓的社交技能,酒桌一定程度上成了阿谀奉承、利益交换的角力场。比如在上述事件中,因为领导看好员工,员工就得喝酒逢迎,如果不喝领导就要给员工脸色看,那么这敬酒到底敬的是情谊还是权势?一些企业中异化的上下级关系,在酒后失态时往往表现得淋漓尽致,这不仅是对酒文化的污损,而且助长了职场不正之风。
有人觉得,平时与领导、同事接触机会较少,聚餐是很好的相互了解的机会。如果能够在觥筹交错之间,完成了某些目标或者得到了领导的肯定,这酒就喝得对、喝得值,所以有些人即使不能喝酒也会硬着头皮上。而实际上,喝与不喝,都应该以自愿为前提。愿意喝、有能力喝,无可厚非;为了自己的身体,选择不喝,旁人也无权置喙。这个道理其实并不复杂。
现实中,劝酒、喝酒弄出事故、纠纷悲剧的,早已有先例。一群人一起喝酒可以认为是达成一种共识,在民法上是一种要约与承诺,默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饮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里并不一定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喝酒这种事实行为也不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但是所有人在喝酒过程中以及酒后都会伴随一定附随性义务。无论这种义务是道德义务或者是法律义务,如果主动不履行或者疏忽未履行,那么对可能产生的后果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酒友之间有相互劝阻和相互保护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已经出现醉酒情况,其他人还在劝喝,一旦出现受伤、死亡等后果,劝酒的人就可能担责。而如果酒友已经做到合理劝阻,或者待其出现不良反应后立即通知其亲属、报警,则可能不再追究其责任。
本末倒置的酒桌文化不可取,损人不利己的劝酒文化也该被取缔。其实,多一些法治意识,多一些正常、健康的企业文化,上述事件本不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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