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绳绊倒老人致死,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曹 林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牵狗女子目睹老人摔倒后加速离开,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顺德区杏坛镇政府进行情况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8月19日澎湃新闻)
很多人义愤填膺,这怎么是意外呢?但从既有事实看,很大程度上确实是意外:没想到牵着绳狗会以这种方式脱手,没想到绳会以这种方式绊着人,没想到绊着老人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意外”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预见,但未能预见——比如不牵绳,导致狗咬人,这就是应预见却未能预见。而在意外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绳子脱手,以这种方式绊倒老人并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确实很难预见。
很多人在骂那个牵狗的女孩,骂狗主人管狗不当,骂恶狗肇事,还有骂相关养狗的规定。这些情绪可以理解,一个生命以这种方式逝去确实让人不安,总得找个谴责对象,但“意外”的法律判定提醒我们,接受这起让人痛心的悲剧中没有坏人、坏狗和坏规定。
不像很多事件中恶犬伤人,这起意外中,大型犬虽然有攻击性,看起来可怕,但它没有咬人,伤害是在飞奔中绳子绊了人,狗是无辜的。当然,如果狗主人足够谨慎一点,不把这种大型犬的绳子交给一个可能驾驭不了的未成年人,就不会出事了。如果那个女孩不去牵狗,或者牵狗时足够负责一点,注意到路上有很多人,不至于这样被挣脱了。——这些“足够”,都是事后的“上帝视角”,凭事前经验和理性很难预见,没有故意和过失,所以算不上“坏人”。出事了,旁边那么多人,一个小孩子,往哪里逃?所以也算不上“见死不救”和“肇事逃逸”。
再说养狗规定,遛狗不拴绳,等于狗遛狗,不拴绳是问题,但这起事件与“不拴绳”无关,恰恰问题出在“拴绳”上,如果没有绳子,就不会绊着人了。但能归咎于“拴不拴绳”吗?显然不能,对极端特殊的意外无法苛责规定,再严苛细密的规定也无法预期到这样的意外从而进行防范。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任何人对此都不承担预测的责任。
想起几年前另外一起意外事故。客车司机吴斌,开车时被一块飞来的铁块击中,肇事铁块系对向一辆货车的制动毂残片。警方最终也认定该事故为意外事故,肇事车辆的车主和司机不必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当时一篇评论说得很好,不是每个英雄故事里都有“坏人”。同样,佛山这起意外悲剧中,我们可能也要在痛心、愤懑中接受“没有坏人坏狗坏规定”的无奈事实。
人们习惯了一个新闻中有好人有坏人,同仇敌忾地骂坏人,能形成某种共情,释放某种情绪,也在归因追责、让坏人受到严惩中凝聚一种正义共识。但现实是复杂的,也要接受某些意外中没有一个可以供我们鞭挞的恶人、敌人。
当然,没有坏人坏狗坏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即使是意外,排除了刑事犯罪,民法上的责任,该担责的要担责,该赔的要赔,这是逃不了的。同时,对养狗者,尤其是养这种大型犬的人,是一个教训。既然选择了养狗,出了事就要负责。对社区和公共管理也是一个提醒,养狗导致的问题可能会成为普遍冲突,这起悲剧是个案,背后的种种隐患和冲突却普遍存在,有必要从“意外”中看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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