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二维码在QQ群中骗钱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
黄某某申请十几个QQ号,并将这些QQ号设定为“您”、“给您”等昵称,利用十几个QQ建群,并把该群设定为全体禁言,只有群主黄某某可以发言,其他群成员只能够抢红包或者扫码转账。黄某某通过雇请他人拉人进群或在群内散发小额红包的方式,不断吸引他人进群,当群成员达到一定人数时,发布定时发送红包的消息,并准时发送多个小额红包。QQ群成员在抢红包的过程中,黄某某就会往群里发送之前制作好的166元、366元的不等额假二维码,配上为“识别扫码需要使用银行卡支付0.01元即可领取288元、366元、588元”的虚假信息。受害人扫码并进行支付时,便会看到“给您”或“您”支付166元、366元不等金额的字样。通过这种方式,黄某某骗取群成员金额高达8万余元。
分歧
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某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某构成盗窃罪。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在本案例中,可以看出,黄某某通过制作付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8万余元,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违反受害人的意志而取得的财物,虽然受害人在扫描付款二维码的时候是知道自己需要支付0.01元金额的,但是这也只能证明受害人对于这0.01元是基于黄某某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这0.01元财产的,但是对于所支付的超过0.01元的部分是完全违背受害人的意志的,故应当认定黄某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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