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百态社会> 正文

家属起诉医院5年前侵权 超过诉讼时效被驳

老年生活报 2020-08-12 08:26 大字

老李和老刘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就其诊疗行为导致女儿死亡的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老李和老刘的全部诉请。

案情

原告老李和老刘诉称,其女儿小刘于2013年3月因左肝胆细胞病变前往被告医院治疗。因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常规,导致小刘死亡,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依法通知小刘配偶王某到庭,其明确表示,就本案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且不参加本案诉讼。关于长期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的原因,老刘和老李表示,一直认为应当由王某来起诉,但事发五年之后还是找不到王某,所以才于2018年2月来起诉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患者小刘去世的时间为2013年8月某日,当天,小刘爱人王某电话通知了老刘,老刘赶到被告医院。老李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老刘作为其监护人,有权代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因此,本案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3年8月某日开始起算。庭审中,老李、老刘表示,除了于火化当天向主刀医生询问小刘的死亡原因以及要求调取小刘病历之外,并未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直至2018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年,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形,老李、老刘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释法

《民诉法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由此可见,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之一 “失联”,并不构成其他必要共同原告起诉的障碍,也不会导致部分必要共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要件。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新闻推荐

回家的路 他“走”了二十七年 江西张玉环案再审宣判无罪

八月六日,张玉环在和自己的儿子学习用智能手机通话。胡晨欢摄时隔近27年后再相见,母亲与儿子久久伫立,一时不敢相认。一阵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