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土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1992年11月,李某某及其三子女一家四人按照政府库区移民安排,与村民小组签订《水电站库区复迁移民协议书》(以下简称移民协议),并落户生活。后李某某三子女相继结婚并生育子女,女儿婚后户口迁出,现户籍人口为六人。2014年10月,县国土局依法征收该村民小组土地101.48亩,其中包括集体所有土地45亩。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给本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19700元,对李某某一家以其属于迁入户为由,仅以其迁入时四人为准每人500元进行分配。李某某一家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认为村民小组的行为侵害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村民小组支付李某某家每人集体收益分配款19700元,六人共计118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李某某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在政治、经济生产、生活方面同等权利。此次分配的补偿款,被征土地主要来自1981年原村民小组分给各户的饲料地,将李某某家参与分配的人数限于1992年落户该组时的四人计算,且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差别对待,有悖于法律规定。李某某子女因婚或生育情况户籍人口变更为六人,其应与村民小组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及数额如何确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当由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本组迁入户人口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通过民主议定程序重新制定分配方案。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集体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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