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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后拿走后备箱内万元现金 该如何定罪?

大江晚报 2020-06-24 00:54 大字

去年某天,王某在路边散步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插着钥匙的电动车。一时贪心起,王某骑走了电动车。正当他在准备变卖电动车时,却发现电动车后备箱内竟然放着万余元现金。王某不再敢变卖电动车,他把现金拿走后找了个地方将车给藏了起来,后坐车离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盗窃电动车后占有后备箱中一万元现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以下三种意见:一、应当以盗窃全部数额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二、应当以盗窃电动车的数额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给被害人造成了一万元现金的经济损失系被告人过失行为所致,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三、以电动车数额认定,但现金部分另做评价;王某盗窃电动车的行为和非法占有一万元现金的行为,分别以盗窃罪和侵占罪定罪处罚。

对此,沈楚雄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一是从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看,王某具有概括性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窃时,既对电动车有占有的故意,也对电动车内的其他物品具有占有的故意。对于盗窃罪,不可能按照行为人想偷什么就按什么定罪量刑,也不可能按照行为人知道多少价值就按多少价值定罪量刑,即不能完全依照主观犯意,排除实际价值,而应结合考虑行为人是否认识到盗窃对象或价值,是否对盗窃对象或价值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是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失主失去了对电动车及其车内物品的控制,而王某当然控制了该财物,至于王某得手后对财物如何处理,是他对赃物的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影响盗窃数额的认定。对犯罪对象——赃物的处理,是丢弃还是销赃还是自用,都不影响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

三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王某的目的是盗窃电动车,即对盗窃电动车是一种直接故意。本案中不能排除一个事实,就是客观上王某已经将直接对象电动车和对象之外的其它财物,一并实施了盗窃并窃得。这就决定了王某实施盗窃对象之外的其它财物,具备占有的故意,也就应当作为犯罪数额来认定。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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