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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网络痕迹”他人不能“想动就动”

济南日报 2020-06-18 11:23 大字

□戴先任

近日,某视频平台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侵犯隐私”: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的观影记录,被当事人公开质疑。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每一次屏幕停留、指尖操作,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痕迹”。浩如烟海的“网络痕迹”关系用户个人隐私,究竟该如何保护?(6月17日新华网)

在网络时代,用户在网络上的“活动痕迹”并不会消失,而能一直储存下去。个人信息是这个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商业资源,商家掌握个人信息,能够掌握用户的偏好,达到精准推送的商业目的。

对于互联网企业针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使用,也不能一律反对,个人信息适度收集、使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但要防范个人信息遭到滥用。而现实中,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过程中遭到滥用的现象很为常见。

比如网络平台收集“网络痕迹”进行个性推送,就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如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有App一天自启动多达数百次,个人信息暴露无遗。一些互联网企业过度收集“网络痕迹”的招数不少,比如如果用户不同意App搜集个人信息的隐私协议,就无法正常使用App;另外,“网络痕迹”面临多元共享,一些平台会将用户“网络痕迹”二次转手给其他平台。在强势的占据“技术高地”的互联网企业面前,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被企业予取予求。

用户“网络痕迹”是用户个人信息,企业不能过度收集。针对App过度搜集用户信息等乱象,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App超范围收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显然这些问题仍然没能得到有效遏制。用户个人举证难、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等等,都导致侵犯用户个人信息乱象没能得到很好遏制。

用户的“网络痕迹”,其他人不能“想动就动”。用户“网络痕迹”遭到滥用,成了无良商家的“盘中餐”,只会带给用户一道道的“网络伤痕”。对此,国家要对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加快立法进度,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层级。对过度搜集用户信息的网络平台,监管部门要能加强惩治力度,斩除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顽疾,保护好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用户“网络痕迹”要能得到善用、正用,要防范商家滥用。一句话,用户“网络痕迹”如何处置,应该是用户“我的地盘我作主”,而不能任由他人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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