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遭遇车祸,应怎样与公婆分配死亡赔偿金?
问:我与丈夫婚后10年来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无子女),且由于我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平时靠丈夫的收入维持生计。公婆在我们婚后即已分家另过,如今都不到60岁,身体健康,有着较高的固定收入。一个月前,我丈夫死于车祸。对于丈夫的数十万元死亡赔偿金,公婆认为因属于遗产,应按照《继承法》之规定,由他们和我平均分割,即他们分得2/3,我分得1/3。请问:我可以要求多分吗?姚丽芳
答:你有权要求多分。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一方面,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致害人给其近亲属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前者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在死者死亡前并不存在;后者则在死者死亡前便已经客观存在。同时,受害人死亡后,其亲属虽然享有索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权利能否兑现、兑现多少,取决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如果加害人有能力赔偿,权利自然转化成了财产;如果加害人没有能力或者能力有限,权利便无法转化成财产或全部转化成财产。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而遗产则是确定的。另一方面,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其中第(七)所指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为“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死亡赔偿金也不在遗产范围内。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自然不能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来进行分配。
其次,死亡赔偿金“给近亲属补偿”的属性,决定了应按照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来分割。前者主要考量按照法律规定的应有状态、现实情形及伦理道德;后者主要考量死者生前对配偶、子女、父母的扶助、抚养赡养义务。你一直与丈夫共同生活,而公婆早已分家另过;你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无经济来源,靠丈夫维持生计,而公婆身体健康、有较高的固定收入,这些均表明你应当多分。(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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