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记录为何挡不住问题罐车
6月13日16时46分许,沈海高速浙江台州温岭出口处,一辆由宁波开往温州的槽罐车发生爆炸。截至14日10时,事故已造成19人死亡、172人受伤,伤员均已送医救治。应急管理部6月14日介绍,被困人员搜救、事故具体原因调查和伤员救治等工作正在进行中。经初步调查,浙江温岭发生爆炸的槽罐车未与任何车辆接触。(详见今日本报16版)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温岭槽罐车事故同样适用“海恩法则”。据介绍,爆炸车辆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隶属于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共14条自身风险,开庭公告及法律诉讼共4条,案由均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公司交通事故频率不可谓不高。此外,2016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13日,该公司有10条行政处罚信息,共被罚款1.41万元。其中有4次处罚内容是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2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次因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一次因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还有一次因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作为一家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公司,安全责任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而该公司长期无视运输安全,车辆不按规定检测,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遵守危险品运输规程,甚至聘用无资质人员运输危险品。这不是相当于公共道路上埋下了不定时炸弹吗?涉事企业如此无视运输安全,能不出事吗?面对这样一个官司缠身、隐患重重、问题多多的危险品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等相关监管部门只处罚,不督促整改,其监管责任体现在哪里?相对于庞大的经济利益而已,相关部门给出的区区1.41万元罚款,算不算是罚酒三杯,纵容违法运输呢?
事实上,如果相关部门扎扎实实履行监管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走过场;如果相关部门刚性执法,坚决督促企业整改该问题;如果企业具有起码的安全责任意识,坚持依法依规经营,这场惨烈的爆炸事故应该可以避免。
换个角度看,处理几个人,开展几次运动式大检查,就能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吗?每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后,相关部门都表态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问题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何一再上演呢?
不仅涉事企业要吸取血的教训,所有企业的利润血管里都要流淌道德血液与安全血液,不能因为安全意识淡漠和侥幸心理作祟,再干害人害己的蠢事。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用法律制度的力量消除企业管理者、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筑牢安全防线,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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