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 面 评 论惩戒“校闹”维权要堵偏门开正门
封 面 评 论 □蒋璟璟
北京市教委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多部门日前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导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办法》明确“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等9种“校闹”行为,要求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人员进行惩治。(北京青年报)
“校闹”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在北京的地方立法中,被赋予了明确的定义和具体的内容。以列举式的表述方式,九种“校闹”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严格说来,这一《办法》所陈述的责任认定、惩治手段,只是对于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有关条款的一次系统梳理和集纳,因而并不是什么“新规”。即便如此,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体现出的对于“校闹”现象的高度重视,这本身就值得注意。
所谓“校闹”,其本质和“医闹”如出一辙。其核心逻辑,无非是信奉“一闹就灵”的维权理念。学校和医院一样,作为公共性质的机构,怕出事更怕有人闹事。很多人就抓住了这一心理,胡搅蛮缠、扩大影响,以求实现利益最大化。“校闹”将正常的事故善后赔偿,变成了一种“野蛮施压”,其直接后果就是,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牵连无辜,最终有理变没理。闹剧之下,一地鸡毛。
打击“校闹”,并不是打压正常的维权诉求,也绝不是在相关事故的处理中偏帮一方。堵偏门开正门,是相辅相成的。《办法》提到,北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换而言之,这是变学生、家长与学校的双方博弈为第三方机构的居中调解——这对于管控分歧,确保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后续赔付的公平性、规范性都大有好处。
联合惩戒九种“校闹”,让相关事件中的当事人不敢闹。比这更重要的,显然还是让之“不必闹”“不愿闹”。确保理性克制、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是从根本上定纷止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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