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出事故厂家担责有警示意义
□木须虫
李某骑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由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最高车速40km/h、整车重量50kg,与厂家说明书不一致,且李某没有相应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戴头盔。经法院审理,张某与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电动车生产厂家按李某自担损失的30%承担责任。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法院审理裁定其生产厂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在相关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很少见,但绝非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中有明确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来说,只要电动车存在缺陷,而且与电动车发生事故的因果关联成立,厂商便无法具有侵权责任的豁免权。
具体到个案,法院对涉事故电动车缺陷的认定,主要是相关指标与电动车强制标准不符,并与厂家说明书不一致。电动车不符合强制标准,超过限定速度,增加了使用的安全风险,与发生事故及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构成侵权。
这起个案裁决再一次证明,影响电动车安全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包括车辆安全性能、使用者的安全文明驾驶以及城市整体交通秩序。电动车是目前城市相当普遍的交通工具,一些地方的统计数据显示,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到总交通事故的半数以上,死亡人数占总数四成以上,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城市交通安全治理的难点。
电动车事故,厂家被判担责有警示意义,即安全无小事。首先是厂家与商家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其次是电动车使用者,要把自身安全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如驾驶佩戴头盔,遵守交通标线与信号灯管理,不超速、不抢行、不乱闯等等。只有如此,共同扎牢电动车交通安全的篱笆,才能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与安全。
新闻推荐
新华社发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从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