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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生吃泥鳅”不是考核是作恶

齐鲁晚报 2020-06-01 04:55 大字

□史洪举

近日,贵州毕节某公司,员工因业绩不达标被要求吃蚯蚓、泥鳅。不吃蚯蚓还可以通过罚款500元,并请全公司的职工吃早餐的方式来代替,但是,即使员工同意罚款,也不能直接交钱,而是要通过给公司打借条的方式来完成罚款。很多人最终都忍痛选择了吃蚯蚓或泥鳅的方式来接受处罚。因视频被发出,该公司负责人回应,设置生吃蚯蚓、泥鳅等惩罚方式是为激励员工挣钱。有员工将视频传出并邀请媒体报道,属于“拿着公司的钱,去投诉公司”,他将起诉该员工。

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背景下,每个企业都想依靠考核机制来奖勤罚懒,进而取得良好业绩,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任何企业都应明白一个基本道理,符合现代社会潮流的企业文化和绩效考核方式,要以不侵害员工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为前提。践踏员工尊严,无视员工基本权益的绩效考核既违法,也无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梳理报道可知,奇葩的企业文化和绩效考核时有发生,除让员工生吃泥鳅、蚯蚓外,还有让员工在大庭广众之下跪地爬行的,有让员工互扇耳光的,让员工裸奔的。遗憾的是,这些公司或企业不仅没有认识到该做法的错误和恶俗,反而美其名曰“培养”“锻炼”员工的心理承受能力,“激发”员工的向上精神。

毋庸置疑,企业自然享有对员工的管理权、考核权、奖惩权,科学合理的管理考核有利于形成良性的企业文化,有利于凝集力量,激发斗志,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但凡思维能力、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正常的人都能认识到,让员工生吃泥鳅的考核方法和科学合理毫不沾边,其完全是践踏员工基本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侵犯公序良俗的恶行。

要知道,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他人之上,更无权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基本权益。即便是企业的管理层,也不享有对员工的绝对管理权和人身控制权。且企业所享有的绩效考核、请销假、考勤、奖金发放等管理权也应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制约。特别是对于员工的惩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不得侵犯员工基本权益,不得羞辱员工,不得泄露其隐私,并应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该企业要求业绩不达标的员工生吃泥鳅、蚯蚓,既让旁观者难以直视,更会让当事人心理和身体上难以接受。而且,生吃泥鳅、蚯蚓极有可能引发疾病,或者导致员工受到寄生虫侵害。可以说,这家公司不仅没有健康意识,还没有道德意识,既挑战了公序良俗,更挑战了法律的底线。

至于“拿着公司的钱,去投诉公司”的说法更是荒唐可笑,因为,员工靠提供服务和劳动来领取工资天经地义,何来“拿着公司的钱”一说?而且,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还不允许员工投诉的做法,怎么看都不像正规企业的做派。

在强调权利保护的现代社会,即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要维护其基本的人格尊严,一些企业何以如此颟顸嚣张,视员工的人格尊严为无物?对于这种无视人格尊严的恶行,员工要理直气壮地拒绝并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及时查处并加以惩戒。进而确保员工享有起码的劳动者权益,不被随意压榨和欺凌。

(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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