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如何回应百姓关切(上篇)
王浩公李抒方
民法典草案的内容,涉及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同时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民法典正式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相较于现行的民法中单行民事法律,民法典草案有哪些亮点?笔者进行了梳理,在此,举例说明。
离婚冷静期: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闪离”现象增多,许多夫妻甚至一言不合就离婚。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将“离婚冷静期”引入,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离婚率逐年上升,与轻率结婚、轻率离婚不无关系,“离婚冷静期”能更好保护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足够时间反思,从而去维护婚姻。反对者则认为,决定离婚是想摆脱婚姻带来的痛苦,如果离婚后感到后悔,双方可以复婚,设立冷静期意义不大。
民法典草案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第1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事实上,夫妻相处吵架实属正常,但婚姻在于夫妻双方的经营,双方要学会相互包容体谅,凡事多为对方考虑,发生矛盾时调整自我心态。民法典草案规定,给予了双方当事人30日的反悔权,充分尊重协议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任何一方在冲动情况下作出选择,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配偶隐瞒重大疾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现有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有胁迫结婚一种,并限定了提出方式与提出期限。现实中,大量婚姻关系中,患有疾病的一方害怕被嫌弃,或刻意追求“木已成舟”的效果,隐瞒了病情,但婚后一旦旧病复发,被蒙在鼓里的伴侣得知真相,夫妻关系瞬间出现破裂,被隐瞒的一方大有被骗婚之感,甚至有的人因为配偶的治疗背负了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民法典草案对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比婚姻法第11条,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为婚姻撤销权的行使增加了一个法定事由,旨在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而陷入危难之中。但应当注意的是,以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行使婚姻撤销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
增加打印录像遗嘱: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最后哪份遗嘱会被法律认可呢?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了遗嘱的撤销与变更,明确其余遗嘱形式均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客观上赋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条规定,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不便。
同样,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订立遗嘱的方式愈发多样,继承法所规定的5种遗嘱类型,显然已不满足现实需要。
民法典草案对遗嘱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增设第1136条,增加了打印遗嘱,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并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草案同时删除了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有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的新规定,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也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性骚扰: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近年来,不管是在茫茫人海,还是在职场打拼,性骚扰现象猖獗,“咸猪手”事件的频发牵动着人们的心。尽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猥亵他人的行政处罚,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对行为人的恶意举动往往无法达到相应的谴责标准,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亦未规定性骚扰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使得被性骚扰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权益保护。
民法典草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性骚扰的民事立法空白,受害人就能有理有据地提起侵权之诉了。
中介被跳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房屋买卖或者房屋租赁过程中,经常听到有中介被跳单的情况,到底什么是跳单?
跳单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跳单行为明确规定,发生客户跳单后,中介也常常难以维权。
民法典草案对于中介合同跳单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虽然合同法未规定禁止跳单,但是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中已经明确指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民法典草案第965条将禁止跳单上升为立法,这样更有助于保护中介人的利益,同时也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方违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理由仅限于侵权之诉,对于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民法典草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99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近年来在民法理论中出现了以违约为由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是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仅支持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法典草案第996条具有改变性,因为根据本条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以违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无论违约、侵权,行为人损害了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只要造成精神损害,受害方都有权针对行为人违约、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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