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熊孩子”网络打赏可追回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打赏”,能要回来吗?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返还款项由法官综合判定
据悉,疫情期间,网络在线活动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时间占比有了大幅度提升,对孩子们来说,超长的假期和网络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他们有机会突破家长之前设定的各种网络管制措施。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网络学习的机会,把数理化的学习内容替换成各种“升级”“充值”活动,还有的观看网络直播节目,慷慨打赏。《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解释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没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介绍,《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常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玩网络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刘贵祥说:“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整个考量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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