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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多少伤痛和后悔

贵港日报 2020-05-21 10:26 大字
黄钰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然而,面对这些法律,一些人总是不以为然,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给自己、他人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受到了刑事处罚,才后悔莫及。

去年2月某日凌晨1时许,梁某醉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92.08毫克/100毫升)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大路上,突然撞到了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上,造成了自己重型颅脑损伤,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还需继续做“高压氧”康复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以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韦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街上行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测定,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3.59毫克/100毫升。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决韦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韦某上诉称,如果判处实刑,其将失去现有工作,成为失业人员,同时其本已出现裂痕的婚姻可能因此出现更大的危机,无法挽回。另外,自己的父母都已七十多岁,还有一个近百岁高龄的奶奶需要照顾,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其实际情况,改判缓刑。韦某的情况虽然令人同情,但并不是判处缓刑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唏嘘之余,只能送他们那句老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有的人总以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要紧的,怎知同样会构成犯罪,同样要进牢房。

因为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一起起交通事故,触目惊心,给自己及家庭和别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不但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被吊销驾照,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污点,代价惨重,后悔莫及。关于喝酒的事情,红军在江西瑞金的时候,周恩来同志曾把当地流行的《喝酒歌》改编成了《戒酒歌》:劝郎哥,认真听,酗酒不是好事情,酒性烈不可贪,害人伤性命。劝郎哥,要留心,眷恋酒碗性情人。立大志,做好汉,莫为酒鬼留罪名。劝郎哥,听分明,贪酒有碍事业兴……但愿大家能从这首《戒酒歌》中得到启迪,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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