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婿能作为岳父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2000年,阿强与阿丽登记结婚,随同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当妻子在2008年因病去世后,阿强依然与岳父、岳母在一起生活,并继续尽孝。2015年5月,阿强的岳父、岳母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某地七日游,旅行社分别为两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险。不幸的是,同月28日,二老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显示,阿强的岳父、岳母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理赔金额达到100万元,不过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金额无异议,但认为阿强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拒绝向其理赔。阿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
那么,阿强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阿强与阿丽登记结婚后,随同岳父母共同生活,且在阿丽去世后仍然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在生活和经济上给予二人帮助照顾,在精神上给予二人慰藉,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二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阿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
【法理出处】《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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