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速免费清障救援”终结“天价”拖车费
■观察家
在省级层面以法规形式,明确“高速免费清障救援”,清了“天价”拖车费之“障”,也是从制度性安排入手服务于民众、保障民众利益。
5月1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公路条例》,将“高速公路免费清障救援”纳入了地方性法规。据报道,这部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明确规定,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高速公路免费清障救援”被纳入地方法规,对车主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近年来,全国各地“高速天价救援”事件屡有发生,虽然社会对此多有鞭挞,有关部门也多有整治,但这类事件总会不时爆出,且刺激人们的神经。提起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很多人脑海中首先浮现的,恐怕就是“贵”“天价”等字眼。
面对频频爆出的“高速天价救援”事件,多部门曾祭出了破除垄断、定价格标准等大招。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也曾多次单独或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例如,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等。
这些措施的出台,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高速天价救援”事件发生的频次,相关收费烈度似乎也有所降低。但在“可以收费”的口径与利益因素的牵引下,“高速天价救援”事件,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
事实上,社会对此不乏讨论,认为让高速经营者乃至政府财政等负担高速救援清障收费,也未尝不可——对高速经营者来说,其已经收取了高速通行费,承担高速上车辆救援或清障成本也是高速服务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民众负担方面,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民众收取。
而在地方层面,早在2014年,湖南长沙市有关方面就明确,交通违法车辆拖移和停车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此次“高速公路免费清障救援”被浙江纳入其地方法规,则是首次在省级层面以法规形式,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制度性安排入手服务于民众、保障民众利益。
这表明,高速救援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的一部分,既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用不用当事司机等负担,可以有成本分担机制上的探索,高速救援一样可以。
回到浙江的“高速免费清障救援”入法上,这不但有民意基础,更有国家等层面的政策指引,也能破除以往“高速天价救援”事件频发的“可收费”前提,对此种乱象进行了釜底抽薪。这无疑是在省级层面开了个规范高速救援免费的好头,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余明辉(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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