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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暂扣期间出事故 责任如何认定

西部法制报 2020-05-07 00:54 大字

薛红娣

案情

王某某因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暂扣驾驶证,行政处罚暂扣驾照6个月。在驾照暂扣期间,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重伤一级。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分歧

对于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中,王某某不属于无驾驶资格,其驾驶证只是被暂扣在公安机关,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公安机关暂扣驾照可以视为无证驾驶,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暂扣驾照可视为无驾驶资格。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是本案的焦点。无驾驶资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没有驾驶执照,指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二是吊销驾驶资格后处于无驾驶资格状态,在吊销驾驶证期间,行为人无驾驶资格。

三是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不得驾驶车辆,行为人无驾驶资格。

四是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没有考取相关资格的车辆,属于无驾驶资格。

五是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或者是记分达到12分,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不得驾驶机动车虽不能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但因驾驶证件暂扣,行为人就是“裸驾”状态,其驾驶行为就属于非法行为,可视为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人的意见,对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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