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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酒灌入西凤酒瓶 销售牟利构成何罪

西部法制报 2020-05-07 00:47 大字

王昭

案情

2018年,李某联系废品收购人员,购买已使用过的西凤酒外包装盒、酒瓶,经过简单清洁,灌入每斤3元的散酒,用网上购买的铆钉枪重新封装后,以每件(内装6瓶)2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取高额利益。截至2019年案发,李某共销售假酒270余件,在其家中查获假酒价值共计30余万元。

分歧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李某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分歧意见。

观点一认为,李某没有取得生产、销售酒类产品的资格,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私自进行生产及销售,涉嫌非法经营罪。

观点二认为,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低价酒冒充高价酒,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观点三认为,李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西凤酒的外观标志和商品包装并进行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非法经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主要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酒可列入供人们饮用的成品,而食品的生产、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即生产、销售酒需要取得酒类零售许可证和一般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资格,该案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有待商榷。

其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其中,“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等行为。李某用每斤3元的散酒经过灌装和包装后以每斤近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无品牌包装的散酒冒充知名品牌,从客观行为看符合该罪的作案手法。但是本案没有经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从产品上说散酒是否为假酒,或散酒是否质量不好,要从法律上认定李某销售的是否就是伪劣产品,相关证据稍显单薄。

最后,再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该公司打假办鉴定,被查扣的全部西凤酒均属假冒其公司产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后,李某又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正规产品的销售,同时侵犯了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因此李某灌装和包装散酒销售假冒西凤酒,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予以处罚。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包括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和外包装等知识产权并销售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个行为侵犯了多个法益,造成企业、消费者等多方面的损失。检察机关从法律规范和案件证据出发,综合认为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更为妥当。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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