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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继母”虐童,别总在悲剧后

半岛都市报 2020-04-30 02:28 大字

继母虐童”制止施暴不能总是在悲剧之后。法律有必要强化公民发现虐童报告的义务与权利,明确地将报告的责任从机构、团体向公民延伸,消除反暴力“最后一米”之堵。此外,还要对虐童行为“零容忍”。

房清江

4月29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一名家住建三江创业农场的4岁女童被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系该女童父亲的同居女友曲某某及女童父亲于某龙。目前,此二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中新网)

两名嫌疑人将4岁女童殴打致重伤,无论是以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论处,都是咎由自取。应该说,曲某某虽然未与于某龙结婚,但实质扮演的已经是“继母”角色。从情形来看,这是起典型的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例。当然,尴尬的是公权机关介入是在女童遭遇严重伤害之后,再严的惩处对于已造成的伤害也于事无补。本案中,父亲和“继母”一旦被追究刑责,还将影响到后续监护、抚养以及孩子心理成长。而按情理来说,这种伤害与后果本应该是可以避免的。

从警方的调查显示,孩子自今年1月10日从其爷爷家回到父亲与“继母”身边,多次遭到二人殴打,包括拳头殴打、开水烫、抓头撞墙、数据线或笤帚打等,是典型的暴力虐待,与常见管教孩子的拍打有明显区别。倘若在他们对孩子施暴过程中,有人站出来制止,或者通过某种形式由公权机关介入给予制止与训诫,恐怕两嫌疑人就会有所顾忌、有所收敛,不致于最终暴戾成祸,害了孩子,也害了自己。

假如超越个案意义,在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低龄儿童反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缩影。就是介入保护,在集体旁观中失力。事实上,无论《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针对家庭虐待儿童行为提出了严格的惩处和保护规定,只要及时报告,便可以有效地制止暴力。因此,这并不是一两个人的暴戾,孰视无睹的每个人都是虐童暴力无意识的帮凶。

“继母虐童”制止施暴不能总是在悲剧之后。孩子是无辜的,在家庭处在绝对弱势的位置,对于身边的虐童行为,每个人都应当有同理心,消除“家务事”的顾忌,敢于出面干预,制止伤害。同时,在法律上也有必要强化公民发现虐童报告的义务与权利,明确地将报告的责任从机构、团体向公民延伸。把家庭邻里以及亲属等角色人员列为报告的义务主体,允许他们通过有效采证如拍视频、图片等形式匿名举报。将制止虐童暴力的保护渠道延伸到每个孩子身边,消除反暴力“最后一米”之堵。此外,还要坚持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公安机关等机构收到相关报告必须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切实增加保护力度,也增进社会参与保护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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