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购房之后……
张先生与杨女士2010年2月登记结婚,张先生于婚前向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借条由张先生一人签名,但未实际借款。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购置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50万元的房款系张先生父母按照婚前与张先生签署的借条支付,另20万元的房款由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无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2015年7月杨女士以感情不合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张先生于是聘请律师一起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代理人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的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被告,被告婚前出具的50万元借条,款项实际出借日为婚后,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征得了女方的同意,因此50万元借款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该50万元借款的用途是购买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依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关于原被告购置的房屋性质,依据房地产登记资料显示为共同共有,可以推定原被告已经就共同承担50万元债务及共同共有该房屋达成了合意,且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共同共有权人,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的个人债务50万元,并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代理人认为,将房屋作价给原被告一方,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在补偿前,应先扣除被告借支父母的50万元,请求法院支持被告对房屋的处理意见。
原告认为,在作价补偿之前,如果被告借支父母的50万元可以先扣除,那自己出资的20万元婚前财产也应先扣除。
法院经综合审理,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40万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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