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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法院公布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酒驾出事故 两男子打伤警察获刑

绵阳晚报 2020-03-24 10:37 大字

近年来,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频发,不少工作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遭到当事人的暴力抵抗。近日,涪城法院就公布了两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借此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勿因一时冲动挑战执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王茜何香锐记者邓勇

案例1

多名男子暴力阻碍执法

在公安民警对一处摆放有赌博机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时,被告人陈某以及何某海、何某江、何某斌(均另作处理)等人拒不配合,并通过言语辱骂、抓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中,陈某在推搡民警时使用拳头击打其头部。随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陈某等人抓获归案。经诊断,陈某等人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2

酒驾出事故打伤警察

被告人孙某某因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时,与被告人孙某某同行的勾某某辱骂民警及围观群众,并欲追打围观群众,民警遂将其按倒并控制在地。孙某某见状上前抢夺民警手铐,勾某某趁机起身拉扯民警拳打脚踢,孙某某顺势抢夺辅警手中警棍并用警棍击打民警。当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时,勾某某同时对增援民警实施拳打脚踢,后二人被民警控制。经诊断和鉴定,孙某某、勾某某二人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造成执法民警和辅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辅警所受损伤的程度为轻微伤。经司法鉴定,孙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0.9mg/100mL,后又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前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

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妨害公务类案件,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执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与尊严,是对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严重挑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法治国,既要执法者规范执法行为,让群众在面对执法时感受到公平公正和文明尊重,也要被执法者配合执法,共同营造良好文明的执法环境。”对此,法官也提醒,对于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妨害公务罪并不以构成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仍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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