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要警惕伤及无辜
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中,野生动物是一个被滥用的概念,它包括大量全世界公认、普遍养殖的肉用动物,包含大量人工繁育的经济动物和宠物,与人们希望保护的自然野生动物,存在巨大的概念分歧。在疫情肆虐、公众不明就里的情绪发酵之时,相关禁绝野生动物的食用、贸易的法规和举措要警惕伤及无辜,以免给相关产业的合法从业者,给广大农村养殖户甚至扶贫,带来不可接受也缺乏公正的风险
野生动物概念外延过大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地的野生动物交易再次成为众矢之的。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全国暂停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1月26日,19名院士学者联名呼吁立法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贸易。这一呼吁得到了广泛支持。在多数人眼中,吃野味、残害野生动物本就是陋习,更何况还有人类致病风险。但少有人知的是,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中,野生动物是一个被滥用的概念,它包括大量全世界公认、普遍养殖的肉用动物,包含大量人工繁育的经济动物和宠物,与人们希望保护的自然野生动物,希望禁止的吃“野味”,存在巨大的概念分歧。其中,既包括早已成为日常肉用动物的养殖甲鱼、巴西龟、火鸡、洋鸭,也包括养殖繁育早已成熟,近年来在各地推广的竹鼠、豪猪、暹罗鳄、鸵鸟等特种经济动物,还包括早已成为成熟宠物的文鸟、虎皮鹦鹉、仓鼠(金丝熊)、龙猫(毛丝鼠)等,远远超出普通人眼中“野味”的范畴。
必须严控甚至禁止真正的野生动物贸易。然而,在当前基本法律法规中野生动物概念还有待厘清之时,在公众不明就里的情绪发酵之下,禁绝野生动物的食用、贸易的举措如果用力过猛,可能给相关产业的合法从业者,给广大农村养殖户,甚至扶贫,带来不可接受,也缺乏公正的风险。
管理部门也存在相应滥用现象
当前,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养殖、经营等事业,统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国家林业局)系统管理。2003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了第一份也是至今唯一一份“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些动物可以在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后,用于商业性经营利用。展开这份名单,普通人也许会大感困惑:不仅果子狸、梅花鹿是野生动物,仓鼠、龙猫、火鸡、鹌鹑、鹦鹉、文鸟、巴西龟、甲鱼这些早已成为日常宠物和食物的动物,甚至是外国引进的宠物、家禽,都算野生动物?是的,按照中国当前的法律,它们全都是野生动物,理论上都要在林业部门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才能养殖和经营。这份名单反映出的,是我国动物管理领域始终未得到厘清的一个重大问题:野生动物的概念被极大地滥用了。
打击野生动物交易不应伤及无辜
在扶助“三农”的方针下,林业部门长期持开放态度,符合名单不再是硬性规定,只要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就可以养殖经营。这类特种养殖项目也得到了农技部门的大力推广,甚至还成为脱贫明星项目。作为普通养殖户,养殖这些动物除了多几道审批流程,和养殖其他动物并没有多大区别。
但它们的法律地位从来没有变过,不管事实上早已是多么成熟的肉用养殖动物或是宠物,它们仍然都属于“国家允许繁育和经营的野生动物”,农户的饲养场也不是普通的饲养场,而是“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在此次防控疫情针对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中,这些养殖经营户的损失在所难免,哪怕养的只是人工繁殖的竹鼠、鹌鹑、甲鱼、火鸡,甚至有些宠物市场也被牵连。
相关法律的重新审定已经开始
可以说,全面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法律边界,是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防范疫情的必要前提。
在当前实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制度下,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只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即可开展经营和利用活动。在具体执行中,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十分混乱,很大程度上沦为花钱就能办事,而且很容易成为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转为合法商品的镀金场所。但如此乱象,是管理的粗疏和制度的缺失造成的。面对棘手的现状,“一刀切”的声音和矫枉过正的情绪总是有市场的,也是最需要警惕的。如果草率出台措施,其后果是一腔热情的动物爱好者难以想象的。
事实上,司法领域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重新审定已经开始。2018年,在鹦鹉案当事人得到轻判之后,最高法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考虑对人工繁育动物的区别处理。以此为代表的精细化管理,无疑才是现代社会的前进方向。
在发泄义愤前,人们有理由认识到,目前正用全部身家承担禁令风险的,绝大多数是响应政策号召、学习官方推广经验的合法养殖户、正当经营者、正当的宠物商人等,其中甚至包括大量仍未远离贫困的农民。我们不应该让他们承担舆论不明就里的义愤。 (摘编于大象公会作者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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