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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活 远离赌害

农村大众报 2020-01-20 18:36 大字

“辛苦挣钱一整年,春节输光就几天”……近年来,一些农村过年返乡人员聚众赌博现象时有发生,呈现出聚赌参赌方式多种多样、向网络甚至更隐蔽空间转移等新特点。赌博之风如不及时遏制,不仅影响家庭和谐、败坏乡风文明,而且影响社会稳定,成为乡村振兴的绊脚石,必须严厉打击和整治。

嗜赌不改,妻离子散

案例:10年前,刘某与邻村女青年夏某结为连理,并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夏某才发现刘某有赌博恶习。对此,她多次劝说刘某戒赌,但屡屡遭到对方的打骂。时间久了,刘某将家中的积蓄和财产输了个精光。一气之下,夏某搬到娘家居住了3年多。在此期间,她依然通过多种渠道劝说丈夫戒赌,但均未奏效。在这种情况下,夏某认为两人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基础,先后两次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一步错,步步错。一个美满的家庭,因为赌博,幸福戛然而止。在一些农村地区,不少村民染上赌博恶习甚至以赌为业,从而导致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的悲剧并不鲜见。事实上,赌博不仅损害个人身心健康,而且会带来诸多家庭和社会问题。本案中被告刘某素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致使其家庭一贫如洗,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显然符合上述情形导致离婚,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鲜活的案例警示人们,赌博看似遥远,其实它离我们很近。就像吸食鸦片一样,只要掉进赌博泥潭,输掉的不仅是你的金钱、前途,还有你的亲情、友情、爱情。

开设赌场,害人害己

案例:陈某在村头经营着一家餐馆。去年春节期间,本村在外打工的人员陆续回家,并经常聚在一起打牌聊天,但苦于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看到这一情况,陈某内心打起了“小算盘”:如果将这些邻居们请到自己的饭店里,不仅可以设赌局挣“提成”,还可以提供饭菜服务增加利润。计划实施后,陈某的饭馆就成了村民们聚众赌博的固定场所,赌徒越聚越多,赌局也越来越大。谁料“好景”不长,经群众举报,陈某经营的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家开设的饭店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通过提成或其他方式变相盈利达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赌博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法律条文包含了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但其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俗称“赌棍”。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此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徒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成员也相对固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二是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三是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四是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商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家饭馆开设赌场营业,并为参赌者提供赌具,完全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特征。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都是犯罪行为,对本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人们一定要增强法治观念,做到远离赌博祸害,珍惜美好人生。

参与网赌,没有赢家

案例:村民吴某在冬闲季节想出一条发财捷径,在其手机上用本人和亲友的身份信息登录微信客户端,建立名称为“散财童子”“步步为营”等4个微信群,其本人担任群主,负责拉人进群参与赌博,并指定他人担任管理员、“发包员”等协助维护群内秩序,还制定了包括每个红包额度、赔付率等内容的赌博规则,之后,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案发后,这4个微信群的赌资数额累计达7万多元,吴某本人通过抽头获利4600元。法院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吴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近年来,网络赌博案件主要涉及微信红包赌博和网络游戏平台赌博两大类。其显著特点包括:一是参与者多。以微信红包群赌博为例,庄家多以微商、代购、同学、校友等为幌子拉人建群。由于操作简单方便,赌局开设门槛低、速度快且频次高,参与者往往难以意识到此类行为潜在的赌博性质,容易玩赌成瘾。二是隐蔽性强。赌场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可以组织人员参赌,不受时空限制,办案人员很难迅速查明犯罪事实,难以有效查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三是职业化趋势明显。网络赌博案件均由多人共同出资合股,根据参股份额进行分红牟利。合伙人分工明确,有专人担任群主、管理员、“代包手”等角色,并制定严格的赌博游戏规则,呈现“一条龙”服务的职业化特征。四是易衍生其他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本案中,吴某建立了多个专门微信群,这就等于开设了赌博场所;制定了抢红包赌博规则,这就等于制定了赌博方式;通过维持微信赌博群秩序抽头获利,说明其建群不是纯娱乐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主客观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家庭、亲朋好友间发红包、抢红包与网络赌博有着根本的区别,大家一般是小额互发且没有获利抽头,这些均可视为赠与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

(陶玉荣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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