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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与人合伙拐卖妇女 一男子主动投案获刑

桂林晚报 2020-01-17 08: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晓东通讯员覃福生)1989年,福建省一男子林某与荔浦数名男子勾结,合伙将荔浦两名女青年拐卖到福建卖给他人为妻。2019年,林某主动投案。16日,记者从荔浦市检察院获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市法院近日以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现年52岁的林某是福建省安溪县人。1989年7月,荔浦男子张某、周某(均已判刑)与赖某、赖某某(均另案处理)以介绍到外地务工为由,诱骗荔浦女青年邓某一起搭乘火车前往福建,并由张某在桂林发电报给林某。随后,张某、周某、赖某某将邓某带至福建省安溪县林某所经营的旅馆。在旅馆内,林某与张某商议,约定将邓某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已判刑)。随后,林某某又将邓某以4250元的价格转卖给蔡某为妻,并将其中3500元支付给林某。林某、张某等人得钱后将赃款分赃。

当年同月,吴某、李某、周某某(三人均已判刑)、莫某(另案处理)以去福建做生意为由将荔浦女青年潘某诱骗至福建省林某经营的旅馆处。随后,林某负责找买家,以3000元的价格将潘某卖给许某。案发后,林某逃脱。

2019年5月15日,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林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林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8日,林某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荔浦市检察院指控林某犯拐卖人口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拐卖人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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