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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置 母子产生分歧怎么办?

大江晚报 2019-12-04 14:26 大字

元某和李某于1958年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李甲、李乙、李丁、李丙。老夫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李某2009年去世后,元某独自居住在该屋,元某日益衰老,她考虑到未来生病住院可能需要一大笔费用,想将这套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未来好方便变卖。但这一提议遭到其子李甲的反对,导致房屋无法变更,遗产处置陷入僵局。

面对这样一起常见的家庭遗产纠纷,沈楚雄律师分析之后认为:因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并未立有遗嘱,故而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元某、李甲、李乙、李丁、李丙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元某、李甲、李乙、李丁、李丙应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五分之一。

其中,李乙于2008年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发生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任某为李乙的独生女,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五分之一。李丁于2017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发生转继承,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李丁应继承份额由其母亲元某、丈夫闻甲、独生子闻乙继承,均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十五分之一。

同时,除李甲以外的继承人均自愿将自己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赠与元某,元某应继承遗产五分之四的份额,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遗产所涉房屋一直由元某实际居住,且元某并无其他房产,所以最后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判令房屋归元某所有,由元某给付李甲房屋应继承份额折价款。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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