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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协报 2019-12-02 23:51 大字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本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教师惩戒权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之一些个体事件的网络炒作,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家校纠纷屡见不鲜,让教师越来越缺乏“安全感”——本是正常的“管学生”,却面临可能承担“风险”的顾虑。长此以往,教师和学校面对违规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问题逐渐显现。

《征求意见稿》是教师合法行使权利的“尚方宝剑”。教育从字面上来看,就要既要教书,更要育人。这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之所以会出现只管“教书”,不管“育人”的情况,这与教师缺乏有效的惩戒权有着直接关系。在于法无依的情况下,加之个别家长的不理解,教师的惩戒难免“费力不讨好”,面对违规孩子束手无策,面对溺爱家长无计可施,成为“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管理的风险,教师不得已只能选择专心教书,放弃严管育人。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认为,“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正当其时,给了教师一把育人的“尚方宝剑”。有了这把“尚方宝剑”,教师将会在育人上合法规范的行驶权利,履行职责。

《征求意见稿》是园丁修理乱枝的“剪刀”。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表面上是在给老师“撑腰”,实则是对学生负责。近年来,“熊孩子”惹祸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扰乱课堂秩序,有的伤及同学和老师。面对个别“熊孩子”,不少老师和学校都束手无策。缺乏有效的管束手段,无异于包庇和纵容,令“熊孩子”越来越放肆,有的甚至会在违纪违规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有的可能还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反而害了他的一生。适度的惩戒不仅重要,而且很有必要。《征求意见稿》无异于给了“园丁”一把修剪乱枝的“剪刀”,有助于及时“修剪”孩子伸出围墙的“枝芽”,校正孩子的人生坐标,使其最终健康成为一棵参天大树。

《征求意见稿》是教师手中的“戒尺”。既然是“戒尺”,自然要把握好尺度,掌握好分寸,分清合规合理合法的惩戒与虐待体罚的界限。《征求意见稿》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这也给家长吃下了“定心丸”。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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