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 当心这些“坑”
以案说法
颜东岳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关注投资理财,但在生活中不少人往往被“低风险,高回报”的幌子冲昏了头脑,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因此,在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当心一些“坑”。
私自募集股权基金
投资难追回
【案例】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外宣称准备成立一只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合伙期限为半年,预期年收益为12%。2018年12月17日,康某以现金方式入资35万元,并与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谁知半年后,该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而法院也以《合伙协议》与合同诈骗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康某索回投资的起诉。
【点评】《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也告诫类似投资者,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因为轻信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噱头的高额利润回报,而陷入诈骗圈套,导致财产损失。
P2P平台突然关闭
借款被打水漂
【案例】2019年1月初,李某与一个P2P平台网站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根据其提供的账号汇去48万元现金,协议上写明的借款人为“一路向东”。P2P平台的解释为,“一路向东”是其关联企业,自己系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一路向东”未能如期支付本息,其将无条件代为清偿。谁知,借款到期前夕,由于P2P平台突然关闭,导致李某无法查询交易记录和借款合同。由于李某没有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而P2P平台否认借款一事,法院最终驳回了他还款付息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有鉴于此,网贷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审核实际借款人、汇款账户信息,处处提高警惕,尤其要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委托炒股风险保底
现金血本无归
【案例】因见好友杨某在炒股方面累赚不亏,甚至被称作“股神”,杜某多次要求杨某提携自己“致富”。杨某在杜某的央求下答应了,并在杜某准备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写明:杜某投资63万元委托杨某炒股,杨某必须将该款捆绑自己的资金使用,且应确保归还本金并承担平均每月10%的保底利润。岂料,仅仅数月时间,杨某便将杜某投资的63万元和自己的资金炒得血本无归。而法院则驳回了杜某的还款请求。
【点评】本案所涉确保归还本金、利润的内容实质上就是保底条款。鉴于《证券法》中已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也指出“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则表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杜某不得以协议作为索要本金依据,杨某也因对亏损并无过错而无需赔偿。
期货合伙条件欠缺
索要损失受阻
【案例】2019年5月21日,夏某向袁某介绍一种贵金属期货产品时,称其已掌握“秘诀”,只要由其在网上操作,每月至少有10%以上的固定收益和风险收益,但自己手头没钱,希望袁某投资合伙,盈利由袁某得七成,他得三成,甚至表示万一出现亏损,全部由他担责。见有如此好事,袁某当即出资80万元。但由于市场震荡,80万元很快亏掉。袁某遂以存在合伙关系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夏某承担损失。可法院鉴于夏某否认合伙,驳回了袁某的请求。
【点评】《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夏某既未提供资金,也没有提供实物,所谓“秘诀”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甚至彼此不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意味着不符合对应要件。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正因为袁某证据不足而夏某否认,自然不能依据合伙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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