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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就教育惩戒形成共识

济南时报 2019-11-25 14:04 大字

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同时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11月23日新华网)

围绕着中小学教师是否应具有惩戒权,一直争论不休。意见稿的发布,则说明以法律形式赋予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指日可待。而制度化的惩戒体系,无疑将免除部分教师不敢实施惩戒的后顾之忧,同时避免惩戒权被滥用,进而让惩戒成为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近年来,校园暴力、霸凌等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事件异常残忍。而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未尝不是让犯错学生感受到痛楚,有效遏制校园暴力的有益尝试。

现实中,部分“熊孩子”无法无天、难以管教,甚至一些家长因为孩子受到“惩戒”而大闹学校,主管部门对敢于负责的教师滥加问责。由此演变为教师动辄得咎,顾虑重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极度放纵“熊孩子”。这些“熊孩子”则以犯错为荣,一步步走向歧途,最终闯出大祸。这种局面如果不加以改变,显然不利于合格公民的养成。

惩戒也是一种教育方式,教育不是保姆式服务,而是包含着惩戒在内的教导、疏导、惩戒。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离教育惩戒的体系化、制度化又进了一步。一方面,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程度和界限,让学校和教师更有底气惩戒犯错学生。因为,只要是依规惩戒,就不必担心家长的苛责、舆论的压力和未知的责罚;另一方面,有了界限和尺度,家长也不必忧虑自己的孩子会受到过度体罚和粗暴对待,因为,一旦越界惩戒,涉事教师就将受到追责。而且,有了合法合理的惩戒权来保障教学秩序,学校和教师也会倾向于远离违规惩戒。

当然,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待细化的地方。但当下最紧要的是,社会要就教育惩戒权形成共识,即允许教师正当惩戒学生,不等于教师体罚学生合法化,更不等于鼓励教师体罚学生,不能因为误解而否定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正当性。(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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