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理应对内容负责
□魏文彪
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高楼时失手坠亡。吴永宁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花椒直播赔偿3万元,花椒直播上诉。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花椒直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直播平台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永宁的坠亡存在过错。由此,北京四中院判决吴永宁母亲何某诉花椒直播案维持原判,花椒直播赔偿何某3万元。
近些年来,随着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一些人为了自己上传的视频能够吸引眼球、流量,不惜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给自己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隐患。还有一些内容危险的视频经由直播平台发布后,因为有人模仿,而导致模仿者遭受身体伤害甚至死亡。可见,对网络直播平台发布视频缺乏监管,任由其“野蛮生长”,会导致产生危害人们生命健康或其他方面的严重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发布内容具有监督监管职责。而从现实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内容的监督监管方面处于“缺位”状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用户发布一些吸引人眼球的内容,能够增加平台的受关注度,使得平台获得较高利益,故而他们对内容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涉嫌违法与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得以在平台上发布,在网上传播。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唯有用户与平台共同遵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德,包括直播平台在内的各类网络平台才能健康发展。而吴永宁坠亡案花椒直播被判赔偿,则警示网络平台须对发布内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如果对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内容坐视不管、作壁上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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