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咏宁案”判赔,给“毒流量”当头一棒
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网名“极限咏宁”)攀爬高楼坠亡,其家人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结果,花椒直播需赔偿吴永宁家人各项损失3万元。(11月24日《新京报》)
“极限咏宁案”广受关注,此次二审判决所产生的警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对很多网络平台追捧“毒流量”的当头一棒。其实质是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警告乃至倒逼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要尽到对主播和用户安全的保障义务,不能继续诱导、支持主播为了追逐流量,不顾人身安全,拍摄各类高度危险性视频或进行高度危险性直播。
眼下,不少“网红”主播、短视频用户,热衷于拍摄攀爬高楼、生吃活物、车停高速公路等高度危险性视频或直播。一方面,是这类内容本身有噱头,能够吸引眼球,可以让主播快速“扬名立万”,实现名利双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在背后推波助澜,才导致高度危险性短视频内容泛滥。平台不仅利用算法向用户推送各种高度危险性短视频、直播,而且为拍摄高度危险性短视频的主播提供丰厚的报酬,帮助他们出名,这显然有悖社会道义和人性良知。
另外,未经专业训练的“网红”攀爬高楼,拍摄短视频,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风险。换言之,吴永宁攀爬高楼拍摄短视频属于一种于己于人都有巨大潜在危险的行为,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而直播平台却放任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围观,甚至模仿,显然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危险,背离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追逐的“毒流量”是名副其实的“带血的馒头”,为了公共利益和主播人身安全,对“毒流量”必须零容忍。不仅不能推荐,而且应当直接下架“毒流量”。这既需要更多司法判决案例形成警示效应,也需要从法律源头上进行规范,切实提高网络平台的违法成本,产生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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