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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 可罚站或面壁反省 但不得击打侮辱学生

兰州晨报 2019-11-23 05:05 大字

教育部于22日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师可以在学生出现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等行为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但是禁止使用击打、刺扎等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也不能使用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该征求意见共二十条,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并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该征求意见稿对“一般惩戒”进行了界定,指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当场教育惩戒的方式有: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该征求意见稿对“较重惩戒”也进行了界定,指出教师在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时,可以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应当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有: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于“严重惩戒”,征求意见稿指出,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时,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的教育惩戒有: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对教师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禁止出现的行为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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