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是最坚实的“安全帽”
□本报评论员 熊苗
悬在公众头顶上空的安全问题终于不再无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的出台,是最高法直面公众呼声和社会治理的诉求,弥补法律漏洞,拿出的一把“尚方宝剑”。可以看出,《意见》每条都是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此前的治理困局而出,都极具针对性。
就如抢夺方向盘未“入刑”前一样,高空抛物、坠物也一直面临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个案执法标准不一,甚至长期只属于道德谴责范畴的问题。
此次《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且规定了“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5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这就彻底改变了此前“以结果论责任”的窠臼,和醉驾、危害公共驾驶一样,以行为论责任,真正形成刑罚的威慑功能。
侵权人难认定、受害者难追偿,也是高空抛物、坠物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等,这些条款都为保护受害人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意见》也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进行了明确区分,这无疑有利于司法操作。而对现在一些早期建设小区走向老化,高空坠物问题可能凸显的情况,《意见》也明确了物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安装朝天摄像头,自愿组织“妈妈防空队”,物业断水断电……在民间为求解头顶上的不安频频探索的同时,治理高空抛物、坠物终于迎来最硬核的“国家队”——法律保障。《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防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我们相信,法律“亮剑”,将还公众头顶一片安宁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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