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治酒驾一样前端管控“头顶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11月14日新华社电)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不但提出故意高空抛物,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质作了更进一步的定性,而且对适用情形作了细化。根据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些规定,一方面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入刑门槛,即不单纯以后果论罪,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表现等纳入参考;另一方面提高了刑罪的惩治力度,既亮明了司法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维护“头顶安全”的鲜明态度,也给高空抛物以更严的法律威慑。
不过,司法在整个法治链条中处在末端,用以惩治高空抛物,需要符合很多要件、经历很长程序、经过多个部门。而当前惩治高空抛物,最突出的问题,一是发现难、查证难,行为在瞬间、行为人不易确定、造成伤害有概率性;二是执法处罚难,特别是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的怎么处理,《治安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界线模糊,执行中弹性很大,在实务中因为查证难,往往又容易失之于惩处,这恐怕才是高空抛物有恃无恐的原因。
高空抛物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无须置疑,司法上严刑峻法很必要,但立足于公共安全的治理,更需要前端整治,即从行为上予以“零容忍”,提高前端直接管理处罚的严厉程度,并构建有利于惩处的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在这方面,“酒驾”“醉驾”的治理相当成功,主要在于重在对行为发生的处罚,而非行为导致后果认罪。惩治“高空抛物”理当如此,只要抛物满足特定的条件,如抛固体硬物,无论有没有发生伤害,一律给予治安拘留并处高额罚金,在公共场所、人口密集区域即便没有发生伤害的,一律给予刑事拘留,一旦发生伤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诸如此类,让抛物者没有侥幸,维护“头顶安全”才是最可靠的。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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